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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余氯排放问题的回复
点击次数:1415次    发布时间:2020/4/30

来信:
  目前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未对余氯排放有要求,但是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对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进行了明确要求。其中要求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与研究机构等产生的污水,应强化杀菌消毒,确保出水指标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那么我想问你一下针对接纳上述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余氯排放是否有要求?是否也是要求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 
回复: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未对出水余氯排放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粪大肠菌群数有明确要求。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要求接收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出水消毒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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