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动态

联系我们

西安海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总经理:杨 工 13720553115
综合部:李 萍18792886360
咨询部:杨 工 13720553115
环评部:王 晨 18791042931
电 话: 029-87291685
地评部:王 博 13152022068
传真:029-87291685
QQ:407799038
企业邮箱:hailanghuanbao@163.com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农机大厦(陕西省政府北门)四楼431室、432室、407室

您当前的位置:首 页 >> 项目动态 >> 行业动态
关于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咨询函的回复
点击次数:1578次    发布时间:2020/4/30

来信:
  用外购的周转桶盛装产品后发往客户,客户使用完产品后,将周转桶运回,周转桶内的微量产品与残液用清水洗出。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清洗之后的周转桶再次盛装产品发往客户。当周转桶因破损等原因无法再使用时,不再对其进行清洗,废弃的周转桶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3.1条,在用的周转桶并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未被抛弃或者放弃,也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为此,特向贵部咨询:有利用价值的、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产品周转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范畴?在落实周转桶的安全贮存和运输措施后,是否可不作为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
回复:
  清洗沾染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并重复使用是相关行业的通常做法,具备清洗能力是企业实现产品周转桶重复利用的必须条件。因此,在企业具备产品周转桶清洗能力的前提下,沾染了微量产品的周转桶可以认为是“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同时,产品生产企业应承担产品周转桶收集、贮存、运输、清洗等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上一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年修订)
·下一篇:关于疫情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余氯排放问题的
打印本篇文章    关闭窗口

官方微信二维码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5号深业大厦1幢2单元00625室

电话:029-87291685  13720553115

QQ:407799038

邮箱:hailanghuanbao@163.com

本站使用翔轩网络有限公司 搭建

Copyright © 2016 西安海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陕ICP备1401276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