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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有效) | ||||||||||||||||||||||||||||||||||||||||||||||||||||||||||||||||||||||||||||||||||||||||||||||||||||||||||||||||||||||||||||||||||||||||||||||||||||||||||||||||||||||||||||||||||||||||||||||||||||||||||||||||||||||||||||||||||||||||||||||||||||||||||||||||||||||||||||||||||||||||||||||||||||||||||||||||||||||
点击次数:1874次 发布时间:2020/12/2 | ||||||||||||||||||||||||||||||||||||||||||||||||||||||||||||||||||||||||||||||||||||||||||||||||||||||||||||||||||||||||||||||||||||||||||||||||||||||||||||||||||||||||||||||||||||||||||||||||||||||||||||||||||||||||||||||||||||||||||||||||||||||||||||||||||||||||||||||||||||||||||||||||||||||||||||||||||||||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陕西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试行)》已经2020年第9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16日
陕西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试行)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进一步提高规划环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审查范围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修编)专项规划(不含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编制(修编)区域开发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具体范围如下: (一)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三)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流域水电规划; (四)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含供水、地下水)等专业规划、河口整治、水库建设、跨流域调水、采砂规划等专项规划; (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流域(区域)和省级内河航道建设规划、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公路网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机场建设规划; (六)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七)旅游景区的总体规划; (八)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规划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开发利用规划; (九)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十)涉及秦岭区域的水资源保护利用、矿产资源开发、旅游开发等专项规划; (十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 (十二)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二、审查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由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省及地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由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审批部门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地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区域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县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区域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审查内容 主要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踏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规划环评技术导则总纲》等技术规范,编制主持人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的人员。规划编制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负责。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概述任务由来,明确评价依据、评价目的与原则、评价范围、评价重点、执行的环境标准、评价流程等。 (二)规划分析。介绍规划不同阶段目标、发展规模、布局、结构、建设时序,以及规划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规划内容;给出规划与法规政策、上层位规划、区域“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同层位规划在环境目标、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结论,重点明确规划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三)现状调查与评价。通过调查评价区域资源利用状况、环境质量现状、生态状况及生态功能等,说明评价区域内的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分布情况及其保护要求,分析区域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等各类自然资源现状利用水平和变化趋势,评价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和演变趋势,区域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状况和演变趋势,明确区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资源利用和保护问题及成因。对已开发区域进行环境影响回顾性分析,说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与上一轮规划实施的关系。明确提出规划实施的资源、生态、环境制约因素。 (四)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识别规划实施可能影响的资源、生态、环境要素及其范围和程度,确定不同规划时段的环境目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给出评价指标值。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设置多种预测情景,估算不同情景下规划实施对各类支撑性资源的需求量和主要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以及主要生态因子的变化量。预测与评价不同情景下规划实施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环境质量、环境敏感区的影响范围与程度,明确规划实施后能否满足环境目标的要求。根据不同类型规划及其环境影响特点,开展人群健康风险分析、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评价区域资源与环境对规划实施的承载能力。 (六)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根据规划环境目标可达性论证规划的目标、规模、布局、结构等规划内容的环境合理性,以及规划实施的环境效益。介绍规划环评与规划编制互动情况。明确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并给出调整后的规划布局、结构、规模、建设时序。 (七)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给出减缓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环境保护方案和管控要求。 (八)如规划方案中包含具体的建设项目,应给出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要求和简化建议。 (九)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计划。说明拟定的跟踪监测与评价计划。 (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开展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意见、会商意见回复和采纳情况。 (十一)评价结论。归纳总结评价工作成果,明确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以及优化调整建议和调整后的规划方案。 四、审查程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会同规划审批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报审。 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草案)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将规划环评及相关材料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编制机关申请组织规划环评审查的公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密内容除外)纸质版(送审稿)和电子版、规划文本(草案)纸质版和电子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情况表(见附2);规划环境影响报送信息登记表(见附3);规划区视频资料(规划区环境现状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件要求则进入审查程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反馈规划编制机关补齐补正后再行报送(见附4)。 (二)审查。 1.组织审查会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规划环评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专家、规划编制机关、环评技术机构等参加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会议。成立由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审查小组中的专家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参加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能作为审查小组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无效。 2.审查会议内容 (1)规划编制机关介绍规划相关情况,涉及修编规划还应介绍原规划实施情况;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单位汇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 (3)审查小组中部门代表结合本部门职能提出意见、专家参照《陕西省规划环评审查参考要点(试行)》(见附1)提出评审意见并分别填写审查意见及质量考核表(见附5)。 3.审查小组意见。审查小组成员经讨论后,现场形成审查小组意见。意见须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小组认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或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出具予以通过的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1)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2)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3)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5)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6)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7)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审查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1)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2)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五、审查意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小组审查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会同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根据审查小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稿),并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稿)、审查意见修改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采纳及不采纳说明、规划(草案)文本等资料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并抄送规划编制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六、后期管理 (一)跟踪评价 专项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开展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报组织审查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 (二)质量核查 省及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每年选取本级和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主要检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三)联动机制 建立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规划环评结论应作为建设项目环评重要依据。对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基础条件完善、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满足“三线一单”等相关要求的合法园区,入园项目环评按规定实行降级或简化。 七、其他 涉及保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陕西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要点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情况表 3.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信息登记表 4.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接收信息反馈表 5.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及质量考核表
附件1 陕西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水平,使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为规划决策提供更为科学、更加有力的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审查要点。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9); (四)《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 (六)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 (七)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 (八)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 (九)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十)原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99号); (十一)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发〔2015〕179号); (十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 (十三)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 (十四)《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9〕20号); (十五)国家、本省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审查要点 (一)总则说明 审查规划环评的任务由来、评价依据、评价目的与原则、评价范围、评价重点等是否全面、正确;规划区环境功能区划及执行的环境标准是否正确;是否准确给出了规划及其影响区域的环境敏感目标的基本情况和保护要求,及其与规划区域的位置关系;评价工作流程制定是否按照规划情况进行制定。规划基础图件是否完整、清晰。 (二)规划概述与协调性分析 1.规划概述。审查规划环评对规划编制背景、规划层次和属性,规划不同阶段发展目标、定位、规模、布局、结构、时序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规划内容和规划的环境目标、环境污染治理要求、环保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与建设等内容的介绍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介绍。是否分析上轮规划与规划的衔接内容,图件是否完整、清晰。 2.规划协调性分析。是否分析了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上位规划的符合性以及与有关同层位规划的协调性,特别是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以及区域“三线一单”管控的符合性和协调性;是否重点明确了与相关规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并提出初步的优化调整方案。采用的规划分析方式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三)区域现状调查与已开发区域回顾性评价 1.区域现状调查。审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调查范围、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获取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可以反映规划区域的特点;对评价区域资源分布、利用状况、变化趋势等评价是否客观;是否评价了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和敏感性,是否分析了区域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演变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对环境质量状况评价采用的环境要素是否全面、客观,监测点位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分析了历史变化状况和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成因;对涉及蓄积、有机污染、放射性等影响的规划是否分析评价区域风险防范和人群健康状况。 2.回顾性评价。是否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及已开发区域情况进行了客观的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对污染源调查是否全面;是否分析了区域生态环境演变趋势和生态环境现状与上一轮规划实施的关系,上一轮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指出本轮规划应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及解决途径是否准确可行。是否明确提出规划实施的资源、生态、环境制约因素。规划基础图件是否完整、清晰。 (四)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指标 根据规划及其环境影响的特点,审查环境影响识别是否全面,是否体现特征因子;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否全面、合理,是否符合评价区生态环境特征,是否体现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功能不断改善的要求,是否体现规划的属性特点及主要环境影响特征;评价指标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相关标准等要求;是否明确不同规划时段的环境目标、评价指标体系、具体的评价指标值。 (五)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 1.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审查规划环评设置的预测情景是否合理,是否估算了不同发展情景下规划实施生态环境压力,预测与评价不同情景下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功能区的要求,对主要敏感区和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是否分析了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的间接影响、累计影响等;明确规划实施后能否满足环境目标的要求。是否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特点开展了人群健康风险分析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采用的环境影响分析方法和预测模式、各项参数选取是否得当,预测结果、评价采用评判标准(或要求)是否正确,结论是否可信(分水、大气、土壤、生态、声环境、固废及环境风险等专题进行评述)。图件是否完整、清晰。 2.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审查规划区域开发的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等资源承载力分析是否客观,是否分析区域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容量;是否明确规划开发的资源供给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有关政策的要求;资源制约因素的解决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资源规划的要求;环境质量现状超标时,环境整治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的措施是否可行。 (六)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规划优化调整建议 1.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分析。审查规划环评是否从环境目标、“三线一单”要求和评价指标可达性、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等方面综合论述了规划目标、规模、布局(及选址、选线)、结构等的环境合理性,给出评价推荐的规划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2.规划方案的环境效益论证。审查规划环评是否根据规划的特点分析了规划实施的环境效益。 3.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是否对规划环评与规划编制的互动情况进行了说明,是否针对规划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及相关规划的内容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是否可行。 4.关注的重点。审查规划环评是否从环境保护角度综合论述选址、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及环境保护方案的合理性,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七)环境影响预防或减缓措施 1.环境影响预防或减缓措施。审查规划环评提出的主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及时间衔接性;是否能够解决规划所在地区已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否根据规划的特点提出生态恢复或补偿措施,是否能够预防或减轻因规划实施带来的环境影响;能否满足规划区域能与可持续开发利用、环境质量改善等目标;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否全面、合理;是否提出规划区环境管理要求。 2.关注的重点。审查规划环评是否明确统一规划建设水源、气源、热源等供给,是否充分考虑中水回用等提高资源能源环境利用效率。审查规划环评提出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气、风险应急、中水回用等设施,是否要求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暂时滞后的,在加快环保设施建设的同时,是否要求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入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八)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要求 审查规划环评所提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和要求是否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是否依据本规划环评的主要评价结论提出了合理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污染防治措施建设要求等。 (九)跟踪评价计划 审查报告书提出的跟踪评价计划内容是否完善、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可以验证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及优化调整建议、环境管控要求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对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为完善生态环境管理方案和加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十)公众参与 审查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开展的情况,公众参与的形式、调查范围、样本代表性是否合理;对公众反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的说明是否合理。 (十一)评价结论 审查规划环评总结论是否归纳总结了整个工作成果,重点明确规划实施的制约因素、环境承载力、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管控要求以及规划方案的环境目标可达性、环境合理性。 三、审查小组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内容概述 简介规划背景、规模目标、发展规模、布局、结构等内容。 (二)对报告书的总体意见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2)评价方法、评价流程的适当性;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三)对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 (1)规划目标与发展定位的合理性; (2)规划空间布局合理性; (3)规划在资源与环境承载力方面的合理性; (4)规划环境目标的可达性。 (四)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的意见 (五)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及对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评的意见 附件2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情况表
附件3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信息登记表
附件4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接收信息反馈表
附件5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及质量考核表 (试行)
报告名称:
环评单位:
审查日期:年 月 日
请审查专家及成员对报告书质量客观、公正地分项评分,并给出总分和总体评价。评分情况应与专家书面审查意见及发言内容保持一致。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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