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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废气是否必须执行环评批复上的标准? |
点击次数:1608次 发布时间:2020/6/18 |
内容:项目主要从事切削液、研磨液的生产经营活动,原料主要为:白油5#、白油32#、消泡剂、乳化剂。生产过程为常温物理混合,物料输送过程全部为管道密闭,工艺:原料进厂→管道抽送至密闭储存罐,暂存→经密闭管道定量抽取至密闭搅拌罐,进行搅拌混合→密闭灌装→出货。废气主要从呼吸阀及进出料口逸出,非持连续产生,且产生量很小。环评批复要求:企业的有机废气须经收集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排放。问题:1、若是开展验收,是否必须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引至高空排放?能否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置废气处理设施?2、根据实际情况,是否有相关的变更手续,可改为无组织排放?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内容:您好!1.《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指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因此,在建设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时,应按照相应要求采取合适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请遵照执行。2.建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的规定,判断该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若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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