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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
点击次数:1467次    发布时间:2020/6/30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环评报〔2018〕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若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3)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来文所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通过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在满足GB18485标准限定条件的前提下,不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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