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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
点击次数:1734次 发布时间:2020/9/21 | ||||||||||||||||||||||||||||||||||||||||||||||||||||||||||||
为维护法制统一,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确认《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 二、决定对《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修改,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没有重新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见附件2)。 三、决定对《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见附件3)。
特此通告。
附件:1.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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