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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点击次数:1681次    发布时间:2020/12/3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神木市人民政府、府谷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及本《目录》以外所有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辐射类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未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未实施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各类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等)管委会及其下设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下列环评审批部门享有省级环评审批权限,可以审批除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外,《目录》中的部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西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和西咸新区环评审批部门,可以审批《目录》中除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新建运输机场、稀土矿山开发、陶瓷制品、特大型主题公园和辐射类以外的所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和西安国际港务区环评审批部门,可以审批自贸区内《目录》除中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新建运输机场、稀土矿山开发、陶瓷制品、特大型主题公园和核电厂、核设施等项目以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环评审批部门享有市级审批权限,其他县级环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享有市级审批权限。

四、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其最高级别执行。

五、我厅下放至市级的环评审批权限,市级不得再次下放。下级环评审批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上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调整后,下放的内容自动纳入《目录》,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七、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陕环发〔2019〕44号文件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2020年本)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16日


(12-10〔2020〕3)



附件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0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市(区)河流上建设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力发电: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火力发电(含热电):全部(燃气发电除外)。

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污泥发电项目。

综合利用发电:利用矸石、油页岩和石油焦等发电项目。

风力发电:除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外其他各市辖区内的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矿山开发: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采选项目,尾矿库项目。

冶金: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冶炼项目;炼钢炼铁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

焦化:全部(含兰炭)。

石化: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石油制化学品和石油制燃料项目。

化工: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煤制化学品和煤制燃料项目;纯碱和氯碱项目;聚酯项目。

水泥:熟料生产项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项目。

稀土: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五、轻工

造纸: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

陶瓷制品:全部。

六、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七、核与辐射

电离辐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核技术利用);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甲级、乙级(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电磁辐射:50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广播电视台、差转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系统;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电视塔台项目。

核电厂、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

八、其他

(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生态环境部审批以外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三)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由省级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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