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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的通知
点击次数:3644次    发布时间:2020/12/30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各设区市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21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4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陕环发〔2020〕28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连同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应严格按照《指南》要求,针对省厅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省厅将自2020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已下放、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备案、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和异地使用等备案事项,之前已受理事项将继续办理完结。

三、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审批权限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部分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陕西省政府令199号)执行。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辐射类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享有市(区)级同等权限。

四、我厅委托至市、区级局的审批事项,各市、区局不得再次委托或下放。

五、原《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陕环办发〔2018〕5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事项办理指南》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24日


(12-11〔2020〕4)


附件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


一、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办理指南(见附件1)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办理指南(见附件2)

三、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办理指南(见附件3)

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及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办理指南(见附件4)

五、放射性同位素异地备案办理指南(见附件5)

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办理指南(见附件6)

七、其他事项说明(见附件7)

八、行政管理事项委托书(见附件8)



附件1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许可办理指南


一、行政许可名称: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五)《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六)《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九)《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三、许可权限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核技术利用);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甲级、乙级(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500千伏及以上和跨市(区)的输变电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广播电视台、差转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系统;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电视塔台项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对一份报告书(表)中同时存在不同许可权限的,按最高类别的审批权限执行。

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市分级审批名录见附件1-1。

四、技术评估

省生态环境厅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前,委托技术机构召集有关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五、申请方式

申请事项需在“陕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shaanxi.gov.cn)中提出申请,同时向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与网上提交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材料。

六、申请资料及说明

(一)申请资料清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申请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4.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二)申请资料说明:

1.申请文件

要求:由项目单位提交正式红头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办理的事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要求:应由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要求:具体格式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2。

4.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要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的要求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 第48号)要求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七、审查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为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为30日(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八、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1-3。


附件1-1

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市分级审批名录

项目类别

审批权限及内容

职权

来源

法规政策依据

省级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核技术利用);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甲级、乙级(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市级

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及其退役项目;乙级(非医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除外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下放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省级

500千伏及以上和跨市(区)的输变电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广播电视台、差转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系统;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电视塔台项目。

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市级

非跨市区的330千伏(含)及以下输变电工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广播电台、差转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系统;涉及环境敏感区且100千瓦以下和不涉及敏感区的电视塔台项目。

下放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说明:对一份报告书(表)中同时存在不同许可权限的,按最高类别的审批权限执行。


附件1-2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

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要求,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公司《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XX公司编制完成,经审查,与项目实际相符。我公司已于20XX年X月X日在XX网站(http://www.XXXX.com/XXXXXXX①)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我公司报批的《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我公司《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公示版、报批电子版和报批纸质版三者内容一致。

三、我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公开版、报批电子版或报批纸质版中,因涉及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了部分删减,具体删减情况及理由如下:

(一)……

1.

2.

(二)……

1.


XX单位(印章)

20XX年X月X日


注:1、第一条中网址应为具体网址,按照网址打开应看到公示具体页面。

2、根据是否删减,在两种模板中选择其一填写。

3、如有删减,应在第三条中分别描述报批前公开版、报批电子版和报批纸质版中的删减情况及理由。


附件1-3





附件2


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办理指南


一、项目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行政许可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三)《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 第31号)

(五)《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 第7号)

(六)《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三、许可权限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颁发。

辐射安全许可证省、市分级审批名录见附件2-1

四、许可条件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

五、申请事项分类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事项分为申请、重新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和注销申请五种类型。

六、申请方式

申请事项均需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及“陕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shaanxi.gov.cn)中提出申请,同时向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与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材料。

七、申请资料及说明

(一)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1.申请资料清单: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单位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

(4)相关管理制度、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

(5)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持证上岗情况说明;

(6)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

(7)全套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电子版光盘。

2.申请资料说明: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文件

要求:申请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公文格式,套版头、有发文编号等,申请事项应表述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2。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要求:该表需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提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申请表须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

要求:申请单位印发的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文件中需明确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4)相关管理制度、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

要求:满足许可证申请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5)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持证上岗情况说明

要求:应说明辐射工作人员数量及考核合格情况,并注明上岗证书号或成绩报告单的编号及有效期。

(6)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

要求:具体格式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3

(7)全套申请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电子版光盘

要求:电子版资料应与所提交的纸质材料一致,并按照申请材料清单顺序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单个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50MB),刻录成光盘。

(二)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1.申请资料清单:

(1)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增项目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4)涉及退役治理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清洁解控证明材料;

(5)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

(6)全套申请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电子版光盘。

2.申请资料说明:

(1)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文件

要求:申请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公文格式,套版头、有发文编号等,申请事项应表述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2。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要求:该表需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提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申请表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仅提供与申请内容相关表格页,空白表页无需提交)。

(3)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增项目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要求: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且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项目,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提交新增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以证明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措施能够满足新增项目的辐射安全防护要求。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见附件2-4。

(4)涉及退役治理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清洁解控证明材料;

要求:部分终止需退役治理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包括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等可能存在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应当提供达到清洁解控水平的证明材料。

(5)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

要求:具体格式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3

(6)全套申请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电子版光盘

要求:电子版资料应与所提交的纸质材料一致,并按照申请材料清单顺序扫描成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50MB),刻录光盘。

(三)延续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1.申请资料清单: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3)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4)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5)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

(6)全套申请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电子版光盘。

2.申请资料说明: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

要求:延续申请须在许可证届满30日前提交(未按规定时限提交申请,但仍需继续开展核技术利用的单位,须按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办理),申请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公文格式,套版头、有发文编号等,申请事项应表述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2。

(2)《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要求: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该表需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

(3)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要求:具有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近一年以内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4)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总结

要求:应包括持证期间许可范围内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检查等),辐射事故的应急管理,最近一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及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5)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

要求:具体格式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3

(6)全套申请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电子版光盘

要求:电子版资料应与所提交的纸质材料一致,并按照申请材料清单顺序扫描成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50MB),刻录光盘。

(四)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1.申请资料清单: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

(4)全套申请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电子版光盘。

2.申请资料说明: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

要求:申请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公文格式,套版头、有发文编号等,申请事项应表述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2。

(2)《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要求: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该表需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

(3)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

要求:具体格式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3

(4)全套申请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电子版光盘

要求:电子版资料应与所提交的纸质材料一致,并按照申请材料清单顺序扫描在成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50MB),刻录成光盘。

(五)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1.申请资料清单: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3)涉及退役治理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清洁解控证明材料;

(4)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

(5)全套申请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电子版光盘。

2.申请资料说明: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文件

要求:申请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公文格式,套版头、有发文编号等,申请事项应表述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2。

(2)《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要求: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该表需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

(3)涉及退役治理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清洁解控证明材料

要求: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场所和终结运行后可能存在放射性污染的场所(包括: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场所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场所,以及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应当依法实施退役治理,并提供达到清洁解控水平的证明材料。

(4)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

要求:具体格式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3

(5)全套申请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电子版光盘

要求:电子版资料应与所提交的纸质材料一致,并按照申请材料清单顺序扫描成PDF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50MB),刻录成光盘。

七、许可审查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告知与审查相关要求

(一)告知

行政审批受理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规划设计规模(允许小于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

(二)审查

受理申请、重新申请许可证(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且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项目除外)后,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技术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实施现场核查。专家审查和现场核查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期限内,并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前须现场核查名录见附件2-5。

九、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2-6。


附件2-1

辐射安全许可证省、市分级审批名录

审批部门

活动种类和范围

权力来源

法规政策依据

省生态环境厅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以及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法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市(区)生态

环境局

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非医用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辐射安全许可证。

省厅委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第88条

说明:1.对省厅委托办理事项不得进行二次委托;2.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按照其生产、销售、使用类别的最高审批权限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且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附件2-2

辐射安全许可申请事项文件模板


XXXX单位(红头)

XX〔20XX〕XX号


关于申请办理(含重新申请、延续、变更、

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正文包括:

1.申请:我单位拟从事核技术利用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已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备案相关情况;申请的活动种类、范围及相关内容;具备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条件情况等)。以上各项资料内容均真实、准确、有效,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许可证条件,现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2.重新申请:我单位于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现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现因(原因),拟对原许可范围进行(增、改、扩或终止),增、改、扩、终止项目的环评情况说明(环评文件或安全分析报告)。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需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上各项资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重新申请许可证条件,现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3.延续:我单位于某年某月某日申请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该证与某年某月某日有效期届满,届时,拟继续从事相关核技术利用活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需申请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期间,我单位开展的辐射工作情况(说明核技术项目已经开展的情况、落实法规制度情况,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健康档案管理等相关情况)。以上各项资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延续许可证条件,现申请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

4.变更:我单位于某年某月某日申请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事项),现因(原因),需对原许可证(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或法人代表等)进行变更。具体变更事项如:法人代表由“XXX”变更为“XXX”等)。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提交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以上各项资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变更许可证条件,现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5.注销:我单位于某年某月某日申请办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事项),现因(注销原因),需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期间,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开展情况及辐射安全防护情况、废旧放射源回收情况及场所退役治理情况。以上各项资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注销许可证条件,现申请注销射安全许可证。

附件:申请资料目录

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xxx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3


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强化诚信意识,恪守环保信用,本单位自愿承诺,坚持守法生产经营,并自觉履行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一、依法申请办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保证向生态环境行政机关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严格遵守国家和陕西省有关环境保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建立环境保护和辐射安全防护责任制度,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并合法排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诚信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积极履行环境保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社会责任。

  五、若违反本承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自愿接受惩戒和约束,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本单位同意将此《市场主体环境信用承诺书》上网公示,并将信用承诺和践诺信息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XXXXXX

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承诺用途:辐射安全许可申请(重新、延续等)


承诺日期:XX年XX 月 XX日


附件2-4


辐射安全分析材料的格式与内容


1.概述

1.1 项目概况

简要介绍项目名称、地点、建设规模、投资额度、建设性质,给出项目地理位置图和周边环境关系图。

1.2控制标准

列出本项目需遵守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及相关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约束限值、辐射工作场所规定点位的辐射水平、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污染物浓度(比活度)等控制要求。

2.源项分析

2.1项目规模与基本参数

包括放射源的核素名称、活度、数量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核素名称、活度(比活度)、物理状态、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操作时间、年最大用量、毒性因子和操作方式等;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类型、射线种类、能量、电压、束流强度、有用线束范围、额定辐射输出剂量率和泄漏射线剂量率等。

2.2设备与工艺分析

描述项目所含的设备组成、工作方式、工作原理、工艺流程,明确工艺流程中的涉源环节及各个环节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工艺操作方式和操作时间等内容。

改建、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艺及其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工艺的改进情况进行分析。

2.3污染源项及放射性废物

分析项目运行产生的污染源项,包括辐射源项和其他对人员有潜在危害的源项(臭氧、氮氧化物等);项目运行可能产生放射性废物的,给出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来源、产生量、活度(活度浓度、比活度)、排放及处置方式等。

3.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描述项目的布局情况,给出项目的平面布局图、剖面图以及周围毗邻关系图,并说明各场所的用途及功能、工作区域的分区原则及其区域划分。说明项目的屏蔽设计情况,在附图中标注相关参数。

说明项目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及其功能,包括设施组成、位置(安全设施位置应标于平面布局图上)、安全保护功能及实现过程,并给出辐射安全联锁的逻辑关系图。对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项目可能产生感生放射性气体的场所还应叙述工作区域的气流组织、卫生通过间及其防止或清除污染措施的设置或设计(标于平面布局图上)。

描述三废治理的设施或三废的处理、处置方案,给出废旧放射源的处理方案或送贮计划安排。

4.辐射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项目的特点及场所屏蔽情况,分析项目运行可能产生的辐射照射途径,估算项目周围标准规定点位的辐射水平(说明采取的屏蔽计算模式,给出计算依据、参数以及必要的示意图)。

结合项目工艺流程中各个环节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工艺操作方式和操作时间等因素,估算项目运行可能致辐射工作人员和项目周围公众的附加辐射剂量。

改、扩建项目可根据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相关标准进行推算。

5.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项目运行和事故工况下可能存在的辐射影响,从安全设施的可靠性、屏蔽防护的有效性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可行性等方面给出结论。


附件2-5

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前现场核查名录

申请事项

申请内容

法律政策依据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

重新申请

新增医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且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

场所退役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场所和终结运行后存在放射性污染的场所(包括: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场所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场所以及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附件2-6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附件3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办理指南


一、项目名称: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

二、法律依据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四)《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

态环境部令 第7号)

三、审批权限

辐射安全许可证由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或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转入单位,其Ⅰ类、Ⅱ类、Ⅲ类密封源、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事项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分级名录见附件3-1。

四、申请资料及说明

(一)申请资料清单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2.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一份;

3.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二)申请资料说明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要求:加盖转让双方单位公章的转让审批表,一式四份。该表需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

2.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要求:转让协议需加盖双方公章,要素齐全且与申请内容一致。

3.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要求:Ⅰ、Ⅱ、Ⅲ类密封源使用期满后须交回生产单位或转出方(需附双方单位的回收协议),确实无法交回的可送交陕西省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中心收贮。处理方案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六、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3-2。


附件3-1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分级审批名录

审批部门

活动种类和范围

权力来源

法规政策依据

省生态环境厅

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转让,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

法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市(区)生态

环境局

Ⅳ、Ⅴ类放射源转让,非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

省厅委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第86条

说明:1.对省厅委托办理事项不得进行二次委托;2.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按照其生产、销售、使用类别的最高审批权限办理同位素转让审批


附件3-2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异地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流程图




附件4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及废旧放射源

回收(收贮)备案办理指南


一、项目名称: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及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二、法律依据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四)《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 第7号)

(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三、报备部门

辐射安全许可证由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或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其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进(出)口及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事项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及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分级名录见附件4-1。

四、备案资料及说明

(一)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备案

1.备案资料清单

获批准的放射源进(出)口审批表。

2.备案资料说明

经生态环境部审批的放射源进(出)口审批表一份。

(二)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1.备案资料清单

(1)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2)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证明;

(3)废旧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

2.备案资料说明

(1)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要求:加盖转让双方单位公章的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一式四份。该表由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单位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

(2)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证明

要求:有资质的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回收(收贮)证明。

(3)废旧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

要求:编码卡复印件需加盖送贮单位公章。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备案材料。

六、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及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流程图

见附件4-2。


附件4-1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及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分级名录

报备部门

活动种类和范围

权力来源

法规政策依据

省生态环境厅

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进(出)口及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法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市(区)生态

环境局

Ⅳ、Ⅴ类放射源进(出)口及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省厅委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说明:1.对省厅委托办理事项不得进行二次委托;2.一份备案表涉及多类别的按最高类别权限备案。


附件4-2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及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

备案流程图




附件5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指南


一、项目名称:放射同位素转移(异地使用)备案

二、法律依据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二)《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四)《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 第7号)

三、报备部门

省外转移至陕西省的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移(异地使用备案)事项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异地使用备案)分级名录见附件5-1。

四、申请资料及说明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放射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一式五份。该表需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

(二)委托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作业单位在所属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场所或设施的证明材料1份。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备案材料。

六、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异地使用)备案流程图

见附件3-2。

附件5-1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异地使用)备案分级名录

报备部门

活动种类和范围

权力来源

法规政策依据

省生态环境厅

省外转移至陕西省的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法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市(区)生态

环境局

省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转移;省外Ⅳ、Ⅴ类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转移;非医用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移。

省厅委托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第85条

说明:1.省厅委托办理事项不得进行二次委托;2.一份备案表涉及多类别按最高类别权限备案。


附件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办理指南


一、项目名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三)《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

三、申请材料及说明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豁免备

案表》,一式五份,正反面打印。该表需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

(二)符合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射线装置需提供符合豁

免准则及具有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放射性同位素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标定证书)。

(三)使用和销售情况说明(年销售量超过豁免水平100

倍,〔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100台〕或者持有量超过豁免水平10倍〔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10台〕的单位,属于销售或者使用较大批量豁免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单位,应当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接受辐射安全监管)。

(四)生产厂家/进口总代理证明文件及产品说明书样本

(中文)。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备案材料。

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3-2。


附件7


其他事项说明


一、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联系电话:86332294。

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处地址:新城广场省政府前大楼11楼-21号,联系电话:63916233 63916234 63916236。

三、指南所列办理事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监督电话:63916254。


附件8

行政管理事项委托书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将5项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备案事项依法委托给你局实施。特签订本委托协议: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事项。

(二)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事项。

(三)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的放射源进(出)口备案事项。

(四)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的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事项。

(五)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事项。

二、法律责任

(一)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管理事项;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管理事项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期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事项;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管理事项;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4.建立工作机制,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受委托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管理事项的,由委托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委托期限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事项从2020年12月1日起;

(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放射源进(出)口备案、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及异地使用备案事项,从2021年1月1日起。

四、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单位权限仅在委托期限、委托区域内有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省审改办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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